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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XX与陈国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32-1号原告:XX。被告:陈国金,系武汉市汉阳区正大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本院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XX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国金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代理审判员  黄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湘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