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4号原告蔡某,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冰滨。被告李某,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为363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510元,均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邱瑜(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