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明诉樊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樊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62-1号原告陈明,男,34岁。被告樊强,男,42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与被告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0元,合计3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