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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明诉樊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樊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62-1号原告陈明,男,34岁。被告樊强,男,42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与被告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0元,合计3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