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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李殿海、长春市曙光印刷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李殿海,长春市曙光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法定代表人:朱永坚,主任。被执行人:李殿海,男,1942年11月1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净月大街丰产委1组。被执行人:长春市曙光印刷厂。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黎明村6组。法定代表人:李殿海,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殿海、长春市曙光印刷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6月12日裁定对(2014)长拆再裁字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该案委托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工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长拆再裁字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国审 判 员 张 林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