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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商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义春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商初字第1822号原告王义春,男,汉族,1971年2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薛灿灿,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凌云,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08857-4,注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高峰路1号,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星月大厦9层。负责人李永强,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贤斌,男。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义春诉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长城宽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2014年11月25日撤回异议申请,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依法由审判员孙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义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灿灿、秦凌云,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贤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城宽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义春诉称:2012年3月,原告王义春与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约定,双方就相关网络线路维护项目进行合作,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将其所属的部分网络线路维护工程交由原告负责,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支付维护费用。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进行了相关维护工作,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对维护工程亦予以验收合格。对于维护费用,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被告长城宽带公司作为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的上级法人单位,应对其分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向原告王义春支付维护费136256元及滞纳金29427元,合计165683元;被告长城宽带公司对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为支持其诉求,原告王义春提供:1、社区工程维护及社区零星新建工程合同1份,证明王义春以南京市六合区宇利水电安装服务中心名义与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签订工程工程施工合同,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将部分社区工程委托王义春代为维护。工程施工合同还对维护基本费、维护范围以及奖励和处罚制度进行了约定;2、故障抢修恢复单1组,证明原告已履行维护和故障修理义务。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辩称,王义春与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之间存在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工程合同签订后,对于原告维护及故障排除的效果,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没有严格按协议考核打分,对于该份协议项下的维护费用,同意支付10万元,自2015年4月起至2016年1月每月25日前支付1万元,分十期支付完毕。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没有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社区工程维护及社区零星新建工程合同和故障抢修恢复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被告长城宽带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王义春作为乙方以南京市六合区宇利水电安装服务中心名义与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社区工程维护及社区零星新建工程合同,主要内容是:由乙方代维甲方南京江南已有社区工程及社区零星新建工程。主要内容是:社区工程以每年12月底统计的资料并经甲方确认之后的数据为准,新建社区工程在建成的当年免费维护,12月份统计时计入次年起开始核算代维费用;维护内容包括日常维护、技术维护、故障定位、障碍查询及抢修等任务及社区零星工程建设;维护标准为甲方每月抽查10%或以上的线路维护状况(含资料),并每月以《代维考核纪录表》的形式通报乙方,乙方需签字确认考核成绩。未达月份扣除的维护费用在结算时统一扣除;维护基本费(日常维护费用及抢修施工费)15139.58元/月,前三个月不支付维护费用,从第四个月开始滚动支付,过期付款按滞纳金1%计算;协议服务周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协议还对维护文档和报告、奖励和处罚制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2年7月期间,王义春多次对金城花园、龙江姜家圩等地的光缆线路故障进行抢修,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在故障抢修恢复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王义春与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一致确认双方于2012年3月18日签订的社区工程维护及社区零星新建工程合同项下的维护费及滞纳金共计10万元。对于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分十期分期给付维护费的意见,原告王义春亦予以接受。上述事实,有原告王义春、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当庭陈述及社区工程维护及社区零星新建工程合同、故障抢修恢复单等证据在卷,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义春与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于2012年3月18日签订的社区工程维护及社区零星新建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王义春与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合同订立后,王义春履行了对光缆线路的维护和抢修义务,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原告王义春与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一致确认案涉合同项下的维护费用为1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要求分期给付的意见,王义春同意并接受,本院亦予确认。另查明,原告王义春系南京市六合区宇利水电安装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长城宽带公司作为被告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的上级法人单位,应当对长城宽带江苏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支付王义春维护费用10万元,此款于2015年4月起至2016年1月分十期给付,每月25日前支付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1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06元,由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2016年1月25日前直接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