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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春章与赵雪峰、孔双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章,赵雪峰,孔双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虎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李春章。委托代理人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雪峰。被告孔双妹。原告李春章与被告赵雪峰、孔双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雪峰、孔双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章诉称,2014年5月7日,赵雪峰因生意周转需求向李春章借款8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6月6日归还,李春章当日即出借了80000元。借款到期后赵雪峰一直未归还,孔双妹是赵雪峰配偶,赵雪峰所借款项系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承担。李春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赵雪峰与孔双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赵雪峰与孔双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自2014年6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赵雪峰与孔双妹共同承担。被告赵雪峰、孔双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赵雪峰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本人赵雪峰320511198002213518因生意周转向李春章借款人民币现金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定于2014年6月6日归还。”同日,赵雪峰出具了一份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春章借款人民币现金捌万元整(80000元整)。”另查明,2004年1月15日,赵雪峰与孔双妹登记结婚。上述事实,由《借条》、《收条》、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赵雪峰向李春章借款80000元,赵雪峰应按约向李春章归还相应借款。对于孔双妹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上述借款发生于赵雪峰与孔双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孔双妹与赵雪峰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债务为赵雪峰的个人债务,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雪峰与孔双妹应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对于李春章主张的自2014年6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因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雪峰、孔双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春章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00元,由被告赵雪峰、孔双妹负担,被告赵雪峰、孔双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徐兴华代理审判员  万玉明人民陪审员  许晓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唐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