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宁波瑞铭机械有限公司与宋冬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瑞铭机械有限公司,宋冬云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瑞铭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夫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冬云。上诉人宁波瑞铭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甬鄞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铭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瑞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瑞铭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宁波瑞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炜审 判 员 陈士涛审 判 员 梅亚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许玲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