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商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姜伟与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李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李宝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957号原告姜伟,女,1967年出生,满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邵明慧,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省庄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和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臣林,男,泰安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君,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施增生,山东文泉坤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伟诉被告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李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3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逯元丽人民陪审员 孙 昊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滑天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