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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洪森与王宗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森,王宗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王洪森,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冷景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宗海,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文杰,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森与被告王宗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森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王洪森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官雪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