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洪森与王宗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森,王宗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王洪森,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冷景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宗海,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文杰,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森与被告王宗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森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王洪森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官雪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