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其生与被告颜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生,颜乙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陈其生,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颜乙宏,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生与被告颜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其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其生负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