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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其生与被告颜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生,颜乙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陈其生,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颜乙宏,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生与被告颜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其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其生负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