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广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赵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廊广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陈健,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刘某、王某、张某乙、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组织李某、谭某、王某、刘某、张某乙等工人在廊坊市管道局某小学、廊坊开发区某工地施工,在发包单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后拖欠工人工资517520元的情况下逃匿。2014年1月2日,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赵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月6日,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发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限期改正催告书并在被告人赵某位于廊坊市广阳区某村租住处予以张贴并拍照,被告人赵某仍拒不支付欠薪。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赵某到重庆市云阳县凤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谭某、王某、陈某、刘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甲、张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付款单,付款证明,辨认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限期改正催告书,现场照片,被告人赵某出具的欠薪收据,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丽英审判员 董 平审判员 潘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