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独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杨端华申请执行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端华,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独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杨端华,男,贵州省独山县人。被执行人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城关镇(现百泉镇)黄浦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福静,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端华与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的(2014)独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停止营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端华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杨端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应林审判员 莫兴阳审判员 吴昌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艾琪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