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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黑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祥华、邱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祥华,邱英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黑民初字第633号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春雨,系理事长被告:孟祥华,现住洮南市。被告:邱英丽,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祥华、邱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