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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桃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诨名“小猴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林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为了牟利,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桃源县茶庵铺镇村民张某某位于长板铺村邱家沟“唐家溪”山上的阔叶树,准备砍伐后出售给木材经营户黄某某,并约定由黄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6月14日,周某某带茶庵铺镇林业站技术人员到邱家沟“唐家溪”山上进行了采伐设计,准备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月下旬,周某某未向黄某某或林业站核实《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的情况和规定的内容,便直接将邱家沟“唐家溪”山上所购的林木用油锯采伐。同年7月底,周某某准备向当地另一木材经营户郭某某(另案处理)销售木材时,才从黄某某处得知只取得了材积为5立方米(折算蓄积10立方米)阔叶树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同年8月底至9月1日,周某某雇请人工、车辆分三次将所伐林木销售给郭某某,获利约9000余元。经鉴定,周某某所伐林木有杉树、檫树等阔叶树,共计采伐241株,其中杉树9株,檫树等阔叶树232株,蓄积为25.8立方米(杉树蓄积0.2立方米,檫树及其它杂树25.6立方米),超批准采伐林木立木蓄积15.8立方米。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经桃源县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至桃源县茶庵铺镇林业站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周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犯罪行为及影响对他人生命财产危害不大,再犯罪风险低,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傅某某、黄某甲、冯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桃源县林业调查技术规划设计队桃林鉴字2014第035号采伐林木林业技术鉴定书,郭中跃的林权证,郭某某提供的木材检尺码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收据,桃源县公安局茶庵铺派出所的说明材料,线索来源和抓获材料,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核实办理采伐许可证所核准数量的情况下,超标准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周辉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不予采纳,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艾艳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阳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