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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吕永立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永立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81号罪犯吕永立,男,汉族,1959年10月8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明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永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合刑执字第2342号刑��裁定书,依法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李建红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吕永立、证人许同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吕永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四次,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吕永立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吕永立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永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生产任务。至2014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吕永立案发后退出赃款122600元和履行财产刑12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鉴定表及罪犯吕永立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吕永立减刑后积极改造,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服刑罪犯许同选的证言证实,罪犯吕永立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明光市司法局及明光市司法局女山湖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吕永立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09)明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和收据证实,罪犯��永立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和履行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吕永立现已服刑过半,在减刑后仍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减刑后又获得行政奖励四次,退出全部赃款和履行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经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吕永立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永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