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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8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任某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民事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