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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安检公诉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齐某驾驶冀F×××××号长城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保新路大无缝铜业门口西侧路段时,与潘某驾驶的冀F×××××号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齐某、潘某受伤,车辆受损。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验: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9.04毫克/100毫升。经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2014年5月4日,被告人齐某赔偿被害人潘某医药费等费用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的证言,122接���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安公交认字(2014)第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案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潘某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尹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