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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张志萍与雷建贵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萍,雷建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张志萍,女,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蔬菜小贩,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雷建贵,男,194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萍与被告雷建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张志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萍负担。审 判 长  李正辉人民陪审员  李美和人民陪审员  刘远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