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张志萍与雷建贵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萍,雷建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张志萍,女,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蔬菜小贩,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雷建贵,男,194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萍与被告雷建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张志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萍负担。审 判 长 李正辉人民陪审员 李美和人民陪审员 刘远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