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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巾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乙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