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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初字第5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彭小琴与浙江关心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琴,浙江关心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5458号原告彭小琴。委托代理人夏晨。被告浙江关心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周书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琴诉被告浙江关心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彭小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关心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小琴撤回对浙江关心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彭小琴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蒋景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