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苏州三立纺机有限公司与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三立纺机有限公司,朱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775号原告苏州三立纺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立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三立纺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三立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三立纺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沈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