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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川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川民初字第86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王银生。被告陈永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