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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13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现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帅某,男,汉族,现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帅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玉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吉觉尔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