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民初字第06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怀忠、刘梅兰、刘胜利、刘国平、刘宏伟、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怀忠,刘梅兰,刘胜利,刘国平,刘宏伟,贺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71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双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周怀忠,男。被告刘梅兰,女。被告刘胜利,男。被告刘国平,男。被告刘宏伟,男。被告贺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怀忠、刘梅兰、刘胜利、刘国平、刘宏伟、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