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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柴玉玲与李诚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22-1号申请人柴玉玲被申请人李诚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诚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