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吴镇守与谢志国、龚青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镇守,谢志国,龚青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248-1号申请执行人吴镇守,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志国,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龚青年,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镇守与被执行人谢志国、龚青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谢志国、龚青年应支付申请人吴镇守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的义务。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谢志国、龚青年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镇守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