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泉执字第00051号于某、阜阳市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宇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