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民一终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郝营与张峰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6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营,农民。委托代理人:卜宪杰,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山,农民。委托代理人:丁诗亮,上诉人郝营因与被上诉人张峰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营及其委托代理人卜宪杰、李杰,被上诉人张峰山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诗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实体审理。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