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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4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酷达时代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酷达时代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47、861号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华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酷达时代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赵伟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春闪,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酷达时代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27936.9、zl201330119456.3)纠纷两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两案不具有管辖权,故申请将两案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两案中是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两案中,被告深圳酷达时代数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故本院依法对两案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被告以“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为由,申请“将本两案移送具有管辖权法院审理”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酷达时代数码有限公司对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