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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贾占全、许阳宏诉遵义恒立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占全,许阳宏,遵义恒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05号原告贾占全,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许阳宏,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恒立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综合大楼12座11层8号。法定代表人周昆。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占全、许阳宏诉被告遵义恒立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占全、许阳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