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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魏云红与刘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红,刘家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362号原告魏云红。被告刘家振。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云红与被告刘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云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家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云红撤回对被告刘家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元,由原告魏云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韩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