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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执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杨与被申请人海南椰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杨,海南椰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808--1号申请执行人刘杨,男,汉族,15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海南椰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王东。申请人刘杨与被申请人海南椰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016号仲裁裁决书(终局)、(非终局)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海南椰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20538.4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椰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支付支付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20538.45元、承担执行费208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完毕,至今仅缴交了5000元。为保障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海南椰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拥有的价值人民币15746.4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远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