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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司时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01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人司时坤,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务工,户籍地址马鞍山市博望区,捕前住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玉成明珠苑后门处附近民房。本院在审理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司时坤故意伤害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司时坤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司时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 毅人民陪审员  郑礼山人民陪审员  何治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撤诉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