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执民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可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可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可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017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可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可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可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可表(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8480316106711062的存款人民币1531901.88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