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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涟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万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恒,张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涟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万恒。被执行人张春林。万恒与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日作出的(2014)淮涟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春林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万恒1481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春林的工资账户,查明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执行人张春林的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涟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孙志东执行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孔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