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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纳溪民初字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段小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段小波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纳溪民初字231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北路1号。负责人张兵,男。生于1970年12月4日,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段小波,男,生于1995年5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段小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撤回对被告段小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易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