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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红与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浏阳华天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056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浏阳华天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浏阳华天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浏阳华天酒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3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维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