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潍坊市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彦辉、牛喜莹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商初字第176号原告:潍坊市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龙刚。委托代理人:宫惠玲,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彦辉。被告:牛喜莹。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华,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喜莹。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华,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涛。委托代理人:高振波。被告:山东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清明。被告:高振涛。被告:胡维剑。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华,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荣。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华,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彦辉、牛喜莹、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山东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振涛、胡维剑、张国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907元,减半收取15445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9453.5元,由原告潍坊市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昆诚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