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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恢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淑宁与韩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宁,韩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宁。被执行人:韩柏东。申请执行人李淑宁与被执行人韩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在审理期间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申请人李淑宁190**元。故申请执行人李淑宁应收取的赔偿金额与申请标的额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淑宁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