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许云龙与芜湖市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云龙,芜湖市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778-1号申请执行人:许云龙,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教师,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芜湖市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先根,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诉前调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易太集镇区全部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