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先喜诉与被申请人王志华、刘涛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魏先喜,男。委托代理人陈波,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志华(曾用名王智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先喜诉被告王志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魏先喜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王志华名下的川FW13**奥迪牌小型轿车进行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魏先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志华名下的川FW13**奥迪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