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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胡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华明行与周立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明行,周立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华明行,居民。委托代理人华来军。被告周立勤,居民。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