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胡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华明行与周立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明行,周立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华明行,居民。委托代理人华来军。被告周立勤,居民。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