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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执二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二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黑山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诉被执行人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励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