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二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二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黑山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诉被执行人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励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