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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二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黄建勇、肖乔芬与江西省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勇,肖乔芬,江西省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二初字第759号原告黄建勇。原告肖乔芬。被告江西省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刚、曹文勇,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勇、肖乔芬与被告江西省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勇、肖乔芬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梁文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