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罗立忠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立忠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刑执字第00348号 罪犯罗立忠,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立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蚌刑终字第00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罗立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立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立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立忠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