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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283号原告魏某某,男,199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庆坤,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以双方矛盾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丁洪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