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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冯海涛与卢龙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涛,卢龙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卢行初字第2号原告冯海涛,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卢龙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郭晓军,男,局长。原告冯海涛诉被告卢龙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海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海涛负担。审 判 长 曾祥碧审 判 员 程玉芹代审判员 胡艳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