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