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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