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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迪珍与龙武强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迪珍,龙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韦迪珍,19*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龙武强,19*年*月*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韦迪珍申请执行龙武强、邱洁荣关于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一)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生效文书号)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龙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