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040号原告:吴某,男,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毛开江,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女,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